山东省济南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春燕
我国目前有8296多万残疾人,聋人有2004万,占残疾总数的26.16%,济南市有聋人8.65万,占全市残疾人的26.30%,涉及近五分之一的家庭。他们的生存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大家庭的和谐与发展,也是法律工作者不可避免要遇到的问题。目前聋人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其关键原因是聋人的法律意识薄弱,社会保障体系欠缺,法制不健全导致了聋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如何提高聋人的法律意识,预防聋人犯罪这是贯穿全文的中心论点。为此,笔者通过对聋人现实生活的实际调查,对特教学校的深入了解,以及相关部门的采访研究,对“如何预防聋人的犯罪”的依据、范围及思路作了力所能及的探讨。
一、聋人特殊心理及犯罪特点
聋人的生活由于在语言交流上的障碍,很难融于社会和认知社会,缺少与社会其他人群的沟通和互相理解,知识面普通狭窄,因此,造成了就业难,在目前社会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聋人的就业待遇在下降,就业不稳定。聋人尤其是在学校中的聋生,面对进入社会的胆怯,加上社会上一些聋人的教唆,离家离校外出流窜的比例高达百分之四十。一般来说,聋人虽然双耳失聪,但心智敏锐,由于没有正当职业,他们流落社会没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加上国家法律对残疾人犯罪处理中的有关政策等原因,导致一些聋人误入偷盗团伙流窜作案,甚至在治安拘留出来后又继续流浪社会作案。
(一)聋人的特殊心理
听力残疾人听力的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产生语言交流上的障碍,因此有其以下的特点:
认知方面:具有形象思维非常发达,而逻辑思维和抽象思维就相对地受到影响,尤其是先天致聋;另外他们还具有视觉十分敏锐,对事物形象方面的想象力极为丰富等特点。
情感方面:具有孤独感、自卑感、敏感、自尊心强、情绪反应强且不稳定以及富有同情心等特点。
性格方面:具有比较外向,情感反应方式比较强烈,频度高但持续时间短;豪爽、耿直,好就是好,坏就是坏,很少拐弯抹角以及关注眼前世界多,考虑长远利益少等特点。
社会归属感差。聋人信任聋人,喜欢与聋人为伍,远离或不信任健全人,缺少安全感,喜欢抱团,容易产生反社会和仇富心理
(二)我国聋人的犯罪特点
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案。聋人团伙作案时,用手机短信发出指令,不易被旁人察觉。公安机关曾侦破过一个聋人犯罪团伙,他们曾经利用因特网进行团伙间跨地区联络,拐卖未成年聋人。
跨地区流窜作案。这种跨地区流窜作案,其流动性非常强,破案难度很大。团伙人员除极少数是本地的以外,大部分来自全国各地。
利用未成年人作案。通过拐卖、诱骗等多种手段网罗未成年聋人,培训、控制、胁迫他们来作案。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聋哑孩子生理缺陷,以出去玩或找个好工作为理由,用“手语”将在校或刚毕业的聋哑少年诱骗到目的地,然后,以威胁、恐吓或唆使等方法胁迫聋哑少年绺窃或敲车窗拎包。
大多以占有财产为目的公交车上或站牌下绺窃,财物不论大小价值多少,见东西就拿。他们一般不会采用刀片割包的方法。
作案团伙化、职业化、组织化趋势明显。因聋人之间依附性强,犯罪分子就将数个甚至数十个聋人组织起来违法犯罪。团伙组织严密且有男有女,年龄大小不一,分工明确,有“老大”或“头儿”,有在街头、公交车上“开工”或“上班”的,有在家做饭的,也有专门记账的。往往在城市郊外寻找交通便利的小区租单元房入住,便于隐藏。
聋人特殊的生存环境,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加上聋人所在单位、工厂工资低,有时受到他人的歧视,而犯罪分子则以小恩小惠收买他们,一旦他们加入了团伙,就很难脱离控制。其流动性也非常强。他们不会在同一个城市呆很长时间,以免引起公安机关的搜捕。并且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聋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聋人是弱势群体,法律从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他们的处罚相对要轻些。由于刑期过短,不少聋人在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其次,混合关不利于聋哑犯人的自身改造。由于聋人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将聋哑犯人与其他犯人关在一起,聋哑犯人易受到人身伤害和其他罪犯的恶习感染;不少聋人犯罪是因为文化偏低、谋生技能单一而铤而走险。
二、聋人犯罪审理的难题分析
尽管公安机关在打击聋人盗抢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该类犯罪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从办案的角度来看,办理该类案件常遇到下列几个难题:
(一)取证难
由于聋人独特的生理缺陷,公安人员就算是现场抓获这些犯罪分子,由于语言沟通问题上的困难,这些人也都拒不交代,有的干脆就置之不理,一言不发,公安人员无法作口供。请来了聋哑翻译人员,这些犯罪嫌疑人大部分都称不知道,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如果不是现场抓获的,就算是有其他证人指证,聋人也是百般狡辩,拒不交代。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只能是就事论事,无法扩线,无法深究。另外,这类犯罪多为流动性人员作案,犯罪分子作案没有固定的住所和固定的作案地区,“打一枪换一地方”,案发后根本就无法追捕犯罪分子。证人的情况也是这样,案发后许多被害人没有报案,现场目击者马上又走了,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办法取证,相关的间接证据难以获取,没有办法形成证据的链条。
(二)认定难
与取证难紧密相连的就是认定难。这类案件由于空间流动的跨度大,时间的间隔长,如果不是现场抓获的,根本就无法认定,无法处理。广州市1999年以来发生与破获了不少聋人盗抢案件,但真正能送上法庭判决有罪的案件寥寥无几。由于聋人的生理缺陷,涉嫌犯罪的人员拒不作供,许多事实没有证据相互印证,没有办法处理。
特别是一些不是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虽然有事主的报案材料,但破案之后,由于涉案人员都拒不交代,也没有其他旁证予以证实;即使有的涉案人员有交代,但又没有查获有关的赃款赃物,案件也难以认定消化。
(三)定性难
对聋人涉嫌的盗抢犯罪如何定性,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如对“拦车式”盗抢犯罪,有的认为行为人是乘被害人意志不集中、停车观察之际,忽然打开车门,强行抢走被害人的财物,这种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以抢夺罪论处;而有的人则认为行为人是在被害人分散注意力的情况下打开车门,把被害人的财物悄悄拿走,有的甚至把财物取走之后,被害人都没有发现,这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定盗窃罪。又如对“飞车式”抢夺行为,究竟是定抢劫还是定抢夺,也是意见纷纭。有人认为行为人不顾事主的安全,骑摩托车强行把事主的财物抢走,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而有人认为行为人是乘事主不注意之机强行把财物抢去,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以抢夺罪论处。
三、预防聋人犯罪的对策措施
(一)严惩操纵、教唆聋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越来越多的迹象显示,活跃于一些大中城市的聋人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及划分势力范围。鉴于幕后操纵者一般不亲自实施犯罪,故即使抓获其手下的聋人,整个组织甚至集团并无受到大的影响,犯罪仍然继续,甚至于变本加厉。因此,除了加不但有大小“头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有“帮规”大力度去抓捕作案的聋人外,还应采取一些先进的侦查手段配合侦查,如特情、卧底、跟踪等等,力求深挖犯罪源头。而当一旦抓获了首要分子、主犯,就应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不让其有任何可乘之机。
(二)在对聋人适用法律时要区别对待
总的原则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律对聋人从宽处理。对曾受到良好教育、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与常人无异或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犯罪情节严重的要与正常人一样判处应有的刑罚,以消除部分聋人企图利用自身的缺陷来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同时也可以起到教育、惩戒和震慑其他聋人的效果。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专门对聋人的犯罪、处罚等具体标准予以细化并以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确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减少执法上的偏差,避免执法偏轻的问题。在现实中,聋人犯了罪被抓,在处理上常出现重罪轻判、轻罪不判。许多聋人以为残疾人犯罪不要紧。应该在聋人中宣传典型案例,使聋人特别是青少年聋人能认识到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使他们认识到法律的威严。
(三)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资料
鉴于绝大部分聋人拒不交代真实的身份情况,回归社会后又难于控制,故聋人即使在事后被发现有犯罪嫌疑,但往往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对其予以制裁。虽然目前有关司法部门在抓到犯罪嫌疑人后,一般也进行拍照及制作指纹卡,但由于聋人的流动性大、提供的基本情况又多为虚假,故难于比对和确认。为增强资料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更有效地打击聋人犯罪,应将抓获的聋人的有关资料特别是指纹输入电脑,以便于办案。这种做法可考虑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大、中城市尝试,继而逐渐在全国推广,实行全国联网,从而让犯罪的聋人再也没有机会蒙混过关。
(四)改革聋校教学方式
目前在对聋人的早期教育中,几乎所有盲哑学校都采取封闭式教育管理,其动机是怕出安全事故承担责任或防止聋人学生出逃或被人诱骗。但结果是,严重阻碍了学生与社会的联系和社会实践活动,聋人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再次受阻。经过九年的封闭式教育,聋人学生一旦进入复杂而又竞争激烈的主流社会就难以适应了,在社会各种不良影响下导致犯罪增多。同时,在文化素质教育上,语言教育质量的不尽如人意,严重制约了聋人学生的整体素质的提高。由于语言水平低,他们与健全人交往,与主流社会互动,通过语言文字交流信息严重受阻,从而阻碍了他们个性的全面发展。
(五)加大继续教育的力度和渠道,为聋人工作及生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作为特殊群体的聋人,他们的继续教育问题现在并没有得到全社会的足够重视,可实际又非常需要,根据聋人的个性特点和就业特点,聋人的继续教育,应有与正常人不同的内容和方式。一种是以思想教育、心理疏导为主的教育,由聋哑学校教师、残联工作人员和社区及用人单位共同负责,方式可以是定期到社区或用人单位,开展讲座、讨论和答疑,加强对聋人的心理干预和疏导,沟通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以解决聋人生活工作中的思想、心理和实际问题为主要目的。另一种是聋人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回到盲哑学校受进一步的学历教育或短期培训。使聋哑学生出校门后有人管理,有人关心,有人教育,为聋人创造良好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当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的法治教育,但是现在这方面还比较缺乏。还有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许多家长由于无法和聋哑孩子交流,进行人生观等方面的引导教育,使孩子从小对其他正常人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
(六)加大聋人就业培训扶持力度
现在国家对企业安排聋人等残疾人就业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调查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和企业看中的是聋人所持有的残疾证,而并非真的为他们着想,原因是单位或企业招收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后可以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而这些优惠政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又远远大于他们给聋人等残疾人所付出的报酬。笔者了解到,现在大多数用人单位给聋人支付的月工资一般在500元~700元之间,与正常人进行对比,聋人便极易产生不满情绪,于是许多人在就业后往往干不到几个月便离开,或者找其他的工作,或者回家,要不就游荡到社会,偷盗、抢劫,走上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道路。再者,对聋哑青少年的就业培训也比较薄弱,因此也无形中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就业。现在的特教学校,基本没有能力建立自己的就业渠道,让聋人在走上社会之前,有个合理的适应过程。目前大部分特教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都处于技术落后、师资短缺、经费欠缺、实践基地难找的境地,有些特教学校在这方面完全是空白。这样,无一技之长的聋哑学生在进入社会后竞争能力弱,下岗后再就业率很低。职业无保障,收入偏低,这也是聋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客观原因。
(七)发挥聋人协会的作用,加大心理疏导的力度
现在在教育、就业、康复过程中普遍缺少心理疏导的参与,对聋人青少年时期的个性心理素质培养上重视不够,致使许多聋人学生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及其缺陷,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应做什么,能做什么。这是聋人面对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他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基础。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聋人与社会的沟通协调作用。英美等西方国家就非常重视聋人协会作用,如英国聋人协会有三大服务,其中宣传服务,具体为报纸,出版书籍资料,制作录像带、咨询服务、手语服务。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发挥聋人协会中的先进分子的骨干作用,开展一些有吸引力的学习、培训、交往、咨询、娱乐等活动。另一方面,聋人的合群需要得到满足,从而消除聋人的一些不平衡心理,减少犯罪。
(八)消除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信息障碍,使聋人能减少流入障碍,自觉地融入社会
在许多方面受到限制,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周围人的冷眼和歧视,其自信心受到打击后就容易产生报复、仇视等心理,这不利于其成长、工作和生活。因此,我们在对聋人予以同情、关心的同时,还应给予他们力所能及的帮助,使其感到人间的温暖,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走上正确的人生之路。
3岁之前是语言发展的关键期,对聋儿进行语言康复训练的最佳年龄是0~6岁,在此期间进行康复训练效果将会非常明显,从而使聋儿能够恢复部分语言功能,减少残疾造成的不利影响,为今后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应在社会、学校、单位经常开展典型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创造健康向上的舆论氛转,消除负面影响,扭转聋人在社会中的不利形象。
就聋人违法犯罪而言,如果在对违法犯罪聋人依法打击的同时,不辅之以良好的社会政策,则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重返社会后,很可能“重操旧业”。反之,如果政府与社会能帮助聋人获得基本生存保障,就能从源头上减少聋人犯罪的发生,起到治本之效。
总之,我国现阶段对提高聋人的法律意识,预防聋人犯罪需要有国家立法的、社会的、家庭的、教育机构及企业的各个方面的保障,否则就会失去应有的力度,无法很好的预防聋人犯罪,因而,政府、社会与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具有为社会治安与良好道德风尚支付必要成本的意识,在关爱、帮扶包括聋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上承担起应尽的责任。惟有如此,才可能收获社会的长治久安。
作者:赵世静,别名:春燕
单位:山东省济南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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